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规定
沪交教〔201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学院的具体规则,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考试,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考试纪律要求
第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第七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携带手机者应关闭手机电源,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具有存储、编程和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第十二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四条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上海交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第十六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留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则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发现试卷缺失时,监考人员应告知缺失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在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第四章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二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应停止考试并退出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结束后视情节报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应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应保留考生的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作弊”字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在考试结束后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监考人员或课程教师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违规情况,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由监考人员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四条 有第十八条、十九条所列行为、需要给予有效制止或者核对事实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报送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规材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自考试结束后(或发现违规事实后)2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沪交学〔2017〕29 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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