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2-10-10  阅读次数 :8693

沪交委组苏字[2003]105号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我校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沪教卫党[1997]第13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等,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事关全局的的重大问题。

其议事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部署,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

(三)根据学校精神,研究决定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地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学院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等干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广大党员、群众及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在决定前,还应听取教代会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有关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多数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上汇报。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二、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学院党委按照《党章》及上级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每学期应不少于两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一)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二)讨论决定院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工作;(四)按照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要求,研究学院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等干部管理工作;(五)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七)讨论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八)指导工会、妇女、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九)研究加强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十)讨论其它需要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院党委会讨论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党委会议事决策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充分发挥党员、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抓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检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总结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根据提出的主要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院务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是根据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学院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以及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组成。其他出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确定。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下属系(所)负责人提出,经汇总筛选后,由院长确定。

第二十二条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讨论院党委会提交院行政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二)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三)讨论落实年度工作、学期工作计划;(四)讨论安排教学、科研、学科、研究生、外事、实验室(基地)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或行政活动;(五)各分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工作通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六)讨论准备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行政事项;(七)通报经费使用和执行情况;(八)讨论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九)讨论其它需要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议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必要时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

第二十四条 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安排,负责主持和协调学院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书记的主要负责的职责范围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抓好学院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学院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和规划,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察及考核工作。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政治学习。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领导学院工会、妇女、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团结教育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要负责的职责范围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二)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制定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好学术梯队,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申报及转化工作。负责抓好基地建设。

(五)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六)指导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工作。组织做好职称评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负责的职责范围是:

(一)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学院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与院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一道,共同负责学院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抓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三)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学院人才引进以及人员出国、晋升、毕业、奖惩、保密工作和安全工作等事项。

(四)共同研究讨论学院人事、财务、办学资源调配。按照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经费和资金。

(五)党政齐抓共管,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六)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学院党委一般配备副书记及其他党务干部1-2人,协助书记分管学生、组织、宣传、纪检等工作。学院行政一般配备副院长3-5人,协助院长分管行政、教学、科研、学科、研究生、外事、实验室(基地)建设等工作。

 

五、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事业共同负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共同负责贯彻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凡是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书记和院长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团结并带领好党政领导一班人,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提高领导艺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解决问题。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作出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的工作。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书记和院长都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支持副职大胆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书记和院长有责任根据工作要求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应本着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既要主动到位、主动投入、主动承担分管工作的责任,又要立足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书记和院长要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共同努力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模范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团结、开拓、务实、廉洁的好班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讲奉献,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保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凡是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学科、行政管理等一切主要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书记和院长根据职责分工,必须确保到位并履行领导职责;副书记和副院长按照分管分工的要求,出席到位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两级学院及直属系的党政领导班子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直属单位及其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