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管控实验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包括学校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校外科研生产场地)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实践等教学、科研、生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科研项目、实验教学课程、学位论文及创新实践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未涉及以上危险源的实验项目无需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条 本风险评估为实验项目准入的前置性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危险性实验操作(工艺)仍需开展针对性的风险评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并监督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力资源处及学生创新中心负责对相应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类指导。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及评估结果运用,并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导教师是相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组织相关实验人员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指导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优化实验方案以提高实验过程安全性,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要实验内容描述;

(二)实验项目涉及的重要危险源、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四)实验场所具备的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条件;

(五)个人防护措施及物资配备;

(六)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实验项目中涉及的重要危险源。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节点

(一)科研项目涉及实验研究的,应在项目审批通过后、学校立项前完成安全风险评估;

(二)实验教学课程应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学位论文涉及实验研究的,应在开展实验操作前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并在开题时查验相关资料;

(四)学生自主研究项目(如校级PRP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和学科竞赛项目等涉及实验研究的,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导教师组织实验人员开展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军工类项目实行线下填报。

(二)实验室安全员在收到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中的实验室安全条件、教育培训情况、物资保障及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风险评估。

(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导教师在收到已通过实验室安全员审核的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专业性、规范性进行审核。该评估材料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所在二级单位和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备案保存。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开展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该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应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未能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导教师应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管控措施并落实安全条件和安全保障,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项目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实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对未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实验,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仍继续开展实验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实验项目的资格;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需要由专业资质公司开展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对存在生物安全风险、辐射安全风险等风险并需要进行专业评估的项目,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另行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印发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