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就业】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对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20  阅读次数 :5707

       为了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学校进行表彰。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定向、委培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是指上述地区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中央企业和重要民营企业、985工程大学和211工程大学、省部级科研设计机构、党政机关、主流媒体、重要金融机构、重要航运单位、重要医药机构、部队,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关于重点单位的认定具体可参见《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引导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 选调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国家和地方项目,以及参军入伍、自主创业等按照基层单位就业予以表彰。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报表彰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工作,签订就业协议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


第六条 毕业生申报表彰资格需提交:《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表彰申请表》(书面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可在就业网上下载)、思想汇报(书面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1000-2000字)。


第七条  学校每年分别于3月份主要针对春季毕业生和6月份主要针对秋季毕业生,组织两次表彰评审,基本程序包括:院系评议推荐、校就业中心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申请就业表彰毕业生在校学习、科研情况及就业单位和岗位情况,每次表彰评审分别评审出“启航特等奖”10名,“启航奖”若干名。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就业表彰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学校将定期与获奖毕业生及所在单位联系,并通过学校、单位、单位所在地校友会等资源为获奖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和个人发展提供长期跟踪辅导和帮助。


第十条  获评就业表彰的毕业生如发生违约或改派等情形,需向学校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退还荣誉证书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及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在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的研究生导师、本科生班主任/思政教师予以表彰。3月份表彰研究生导师10名,6月份表彰本科生班主任/思政教师10名,颁发荣誉证书,由院系推荐,学校评定。


第十三条  对到我校招聘的核工业、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飞机、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煤炭、电信、民航和航运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点单位予以表彰,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每年奖励50家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对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办法》(沪交内(学)[201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