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工程博士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规定

沪交研〔2019〕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科研成果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无思想品行和学术诚信问题的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科研成果要求

第三条 工程类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围绕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开展研究,并取得创造性成果,成果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第四条 非全日制工程类博士学位成果要求包括获得科技奖励、形成行业标准、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等,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经学部及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全日制工程类博士学位成果要求同学术型博士,具体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第二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围绕行业重大、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开展,选题应具有重要的工程应用价值、较大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第七条 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可以是工程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体现工程技术创新能力。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为应用研究类、工程设计类和产品研发类。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技术创新及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答辩、学位申请与审核等规定,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工程博士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规定》(沪交研〔201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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