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财务计划处关于学校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

[Release time]:2017-12-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明确支出流程,规范学校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手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三条  学校支出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计划管理、适当授权”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安排超预算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票据应合法合规,报销人应对其提供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票据的抬头必须为“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大”。   
 
(二)原始票据使用范围与内容不符的、内容不完整(如无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的、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挖补、涂改、虚假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三)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开具日期起一年内报销完毕,过期票据不予报销。   
 
(四)票据内容应与教学、公务、科研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券)等支出不予报销。   
 
第五条  资金支付的基本要求
 
(一)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含)的支出,应通过学校银行转账、公务卡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   
 
(二)支出业务所涉及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支出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支出预约报销单及校内付款(转账)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管章、项目经费章,由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   
 
(二)支出报销金额的大小写要正确,实际报销金额不可大于预约报销单所预约金额,实际发票合计金额若小于预约金额则按照实际发票合计金额报销。   
 
第三章报销管理
 
第七条  支出按用途分类管理,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人员经费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内,严格遵守发放流程,统筹安排,综合管理,在学校薪酬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发放明细后予以发放。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应提供校外人员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或职务、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第九条  办公用品支出报销时应在发票摘要中明确品名内容,如发票摘要中无法逐项列示品名内容,应后附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的清单;如购买办公用品明细为日常用品,则需提供使用部门出具并加盖部门公章的购买情况说明。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公共交通卡充值票据。支出资金来源为科研经费的,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按年度项目分配金额的5%核定市内交通费额度,每个项目每年限支10,000元。支出资金来源为学校预算经费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控制。
 
第十一条  材料费支出应与业务、实验或项目相关,应在发票摘要中明确品名内容,如发票摘要中无法逐项列示品名内容,应后附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的清单。材料配件及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应按《上海交通大学科研与教学实验用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如购买进口耗材试剂应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包括支付校外单位测试化验加工费和支付校内测试加工平台的测试化验加工费。
 
(一)支付校外单位测试加工费时,应提供测试加工协议,包括测试加工内容、次数、费用测算依据等。超过2万元的应订立外协技术合同,约定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收费标准、金额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并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主动索要实验测试化验加工结果报告。   
 
(二)支付校内测试加工平台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应提供“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测试加工费结算单”、经费转账凭证、测试报告,由院(系)及所属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验测试加工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均应在结算单中反映。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支出包括支付校外单位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和与校内职能部门结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一)支付校外单位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时,应提供票据和结算单。   
 
(二)与校内职能部门结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时,需凭“上海交通大学燃气动力费结算单”、经费转账凭证。结算单应完整反映燃料动力费内容、数量、费用标准等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在综合定额内报销;因特殊原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应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会议经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结算,并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差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按标准报销;因特殊原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应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在出差结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得补报。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住宿及用餐费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费支付非现金结算方式,报销时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外宾来访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报销时应提供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的《外宾来访预报表》和相关有效原始票据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入境信息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单据若无明确用途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报销时应提供购置单位公章(或器材领用章)和设备主管签章的《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财务报销确认单》、有效原始票据;购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及软件,应提供由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修缮费支出包括国家和学校大修计划安排的修缮项目和其他零星修缮项目。
 
(一)国家和学校大修计划安排的修缮项目报销时应提供有效原始票据、工程合同、申请单位填写经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付款申请表》、基建处出具的《基建处修缮工程节点付款审核表》、审计处出具的跟踪审计报告;对已竣工修缮工程项目申请付款,必须同时附有该工程的结算审计报告;支付预付款项时,还需附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   
 
(二)其他零星修缮项目报销时应提供有效原始票据、修缮清单、工程决算单、工程合同;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和房屋维护改造工程需提供校内施工许可证;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还须提供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
 
财务计划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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